日前,永嘉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廷仪有期徒刑11年。 黄廷仪是湖南人,他伙同“哥们”三人,在永嘉县桥头镇白沙村的路上,持刀拦截一辆摩托车,将车主董某挟持到山上进行捆绑,抢走其摩托车、手机及300余元现金。在两个月内,黄廷仪等人多次持刀抢劫路人,劫得价值一万余元的财物。 (吴云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