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学做剪径客持刀抢路人
吴云明

  日前,永嘉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廷仪有期徒刑11年。
  黄廷仪是湖南人,他伙同“哥们”三人,在永嘉县桥头镇白沙村的路上,持刀拦截一辆摩托车,将车主董某挟持到山上进行捆绑,抢走其摩托车、手机及300余元现金。在两个月内,黄廷仪等人多次持刀抢劫路人,劫得价值一万余元的财物。           (吴云明)